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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钟科普“天天麻将川南怎么赢得多”(详细透视教程)-哔哩哔哩

手游资讯 2025年04月29日 22:02 12 巫景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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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24微乐麻将插件安装有哪些方式
1 、脚本开挂:脚本开挂是指在游戏中使用一些脚本程序,以获得游戏中的辅助功能 ,如自动完成任务 、自动增加经验值、自动增加金币等,从而达到游戏加速的目的 。
2、硬件开挂:硬件开挂是指使用游戏外的设备,如键盘 、鼠标、游戏手柄等 ,通过技术手段,使游戏中的操作更加便捷,从而达到快速完成任务的目的 。
3、程序开挂:程序开挂是指使用一些程序代码 ,以改变游戏的运行结果,如修改游戏数据 、自动完成任务等,从而达到游戏加速的目的。

二、2024微乐麻将插件安装的技术支持
1、脚本开挂:使用脚本开挂 ,需要游戏玩家了解游戏的规则 ,熟悉游戏中的操作流程,并需要有一定的编程基础,以便能够编写出能够自动完成任务的脚本程序。
2 、硬件开挂:使用硬件开挂 ,需要游戏玩家有一定的硬件知识,并能够熟练操作各种游戏外设,以便能够正确安装和使用游戏外设 ,从而达到快速完成任务的目的 。
3、程序开挂:使用程序开挂,需要游戏玩家有一定的编程知识,并能够熟练操作各种编程语言 ,以便能够编写出能够改变游戏运行结果的程序代码,从而达到游戏加速的目的。

三、2024微乐麻将插件安装的安全性
1 、脚本开挂:虽然脚本开挂可以达到游戏加速的目的,但是由于游戏开发商会不断更新游戏 ,以防止脚本开挂,因此脚本开挂的安全性不高。
2、硬件开挂:使用硬件开挂,可以达到快速完成任务的目的 ,但是由于游戏开发商会不断更新游戏 ,以防止硬件开挂,因此硬件开挂的安全性也不高 。
3、程序开挂:使用程序开挂,可以改变游戏的运行结果 ,但是由于游戏开发商会不断更新游戏,以防止程序开挂,因此程序开挂的安全性也不高。

四 、2024微乐麻将插件安装的注意事项
1 、添加客服微信【】安装软件.
2、使用开挂游戏账号 ,因此一定要注意自己的游戏行为,避免被发现。
3、尽量不要使用第三方软件,通过微信【】安装正版开挂软件  ,因为这些软件第三方可能代码,会给游戏带来安全隐患 。

1.被告人杨某,男 ,1994年5月1日生,中学生。2009年8月29日杨某到同学家玩,因同学出去了 ,感到无聊 ,想找本书看,无意中发现抽屉里的小口径步枪及子弹数发。由于好奇,随即拿起枪并装上子弹 ,恰好这时候他看到楼下街道上有一青年,便想吓唬他一下 。杨某用枪瞄准他前面的水泥地击发,结果打中前面的一位老人 ,经抢救无效而死亡。杨某后来在父母的陪同下到当地派出所投案自首。

试问:(1)杨某应否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我国刑法上有关已满14岁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的过失犯罪规定应如何进行处理?

(2)杨某行为时的主观罪过是什么?

1.答:(1)杨某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因为根据我国刑法17条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对于过失犯罪 ,不负刑事责任;但应当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

(2)杨某的行为的主观罪过是疏忽大意的过失。

2.被告人赵某,女 ,30岁,系被害人孙某的妻子。因新婚,决定考验妻子是否忠贞,故谎称要出差十天 。第二天晚上 ,孙某潜回家中 ,于是上床睡觉,其妻以为是歹徒,忙拿起枕边的铁锤朝孙某头上猛击 ,孙某当场死亡。事后查明被告人枕边的锤子是为防备歹徒而准备的。

试问:(1)被告人赵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

(2)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是正当防卫?

2.答:(1)被告人赵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赵某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主观上没有罪过,因而危害结果的发生属于意外事件。即主观上既不是故意,也不是过失 。

(2)被告人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被告人赵某对自己行为的性质存在错误认识。因为实际上并不存在不法侵害 ,而被告人误认为是不法侵害,所以赵某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 。在这种情况下,赵某并没有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 ,因而主观上没有故意,而且赵某的认识错误在那种情况下不可避免,她对于危害结果的发生主观上也没有过失。

3.被告人钱某 ,男,25岁,司机。2008年6月21日 ,被告人与李某为其舅父拉钢材 ,因手续不符规定,钢材收购小组负责人王某责令其卸下钢材,被告人不肯 。于是王某将汽车扣下 。22日晚被告人企图强行拉走钢材 ,王某上前阻止,而被告却加速行驶,将保险杠上的王某摔下 ,王某因抢救无效而死亡。

试问:被告钱某对王某的死亡是何种罪过形式?

3.答:被告人钱某的罪过形式是间接故意,其行为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我国刑法规定,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在本案中 ,被告人钱某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发生,但是为了将钢材强行拉走,而置王某的生死于不顾 ,即对被害人是死是伤持一种放任态度。因此 ,被告人钱某的罪过形式是间接故意。

4.被告人张某,男,28岁 ,某矿务局警卫 。2009年3月12日凌晨,张某与同伴执行任务时,发现有盗窃分子 ,他们立即上前捉拿。在捉拿过程中,张某在三人围殴的情况下,身上多处受伤。他曾发出警告:再打我就动刀子了 ,可无人理会,张某在此情况下将一人刺伤,一人刺死 。

试问: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为什么?

4.答: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我国刑法规定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 、本人或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防卫行为。被告人张某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特征 。

5.被告人魏某,2009年4月15日至18日连续三天到工商银行某中心支行门口尾随着去银行交款的多名女交款员 ,伺机用砖头打伤交款员后抢劫 ,均因附近工地有值班人员巡逻,未敢下手。

试问:被告人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还是犯罪未遂?请简述理由。

5.答:被告人魏某的行为属于抢劫罪的预备 ,而不是抢劫罪的未遂 。犯罪预备是指为了实施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 。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犯罪 ,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犯罪预备是行为人尚未着手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行为,是为了实施该种犯罪行为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犯罪未遂是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我国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行为。在本案中 ,被告人魏某尾随交款员的行为,属于为抢劫犯罪准备条件的行为,尚未着手实施抢劫行为 。因此被告人魏某的行为是犯罪预备而不是犯罪未遂。

6.岳某夫妇有一个儿子 ,今年12岁。一天晚上,岳某夫妇带着儿子到事先观察好的一无人在家的住户陈某家中偷盗,岳某本人进入房间行窃 ,儿子进行运送 ,其妻在门口望风,结果窃取大量的财物 。

试问:此一家三口是否构成盗窃罪的共犯?为什么?

6.答:岳某夫妇的盗窃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的共犯,而其12岁的儿子却不能认定为共犯。

这是因为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岳某夫妇符合共同犯罪的构成条件:(1)有二人以上的犯罪主体;(2)在客观方面 ,都具有共同犯罪的行为;(3)在主观方面,他们又都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尽管一个入室实施偷盗行为,另一个在门口望风 ,没有直接实施偷盗行为,但是这只是共同犯罪中的分工不同,不影响他们共同犯罪的成立。

其12岁的儿子因为并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不能成为犯罪的主体。岳某夫妇带着他去偷盗,事实上是把他当作犯罪的工具使用 。

7.李四夫妻共有存款5万元,李四有一母 ,儿子刚参加工作,女儿乙读中学,李四突然死亡 ,以清理遗物中发现其亲笔书写、签名的一份遗嘱 ,并注明年月日,其中写明,在其死后将5000元留给女儿乙读书用。李四死时 ,其妻怀有身孕四个月。问:(1)遗嘱是否有效?(2)5万应如何继承?

7.答:(1)遗嘱有效 。(2)5万元作如下分割:①5万元为李四夫妻共有财产,其中2.5万元归其妻所有,2.5万元为遗产 。②2.5万元遗产中 ,0.5万元为遗嘱继承,归其女所有;另外2万元为法定继承。③法定继承人有其妻 、母、儿甲、女乙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④同一顺序继承人,分配时原则上均等 。⑤应为胎儿保留1份 ,待胎儿出生后最后确定此份遗产的去向:出生时为活体的归胎儿继承;是死体的由法定继承人分割;是活体而后死亡的,由他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8.2002年3月13日,某家具商场购得一批新式沙发 ,价格为每组1880元,售货员在制作价格标牌时,误奖1880元写成880元。3月20日 ,甲 、乙二人来逛商场 ,发现同样的沙发在别的地方卖近2000元,而该商场还不到1000元,觉得价格非常便宜 ,便一人买了一组,由于摆放的两组沙发均已售出,售货员再去仓库提货时 ,发现沙发的价格根本不是880元,而是1880元,甲、乙二人的沙发每人少交了1000元 。得知这一情况后 ,商场马上派人查找甲、乙二人,并终于在2002年4月27日找到了这二人。家具商场要求甲 、乙二人退货或补足价款,但遭到拒绝。问:(1)商场同甲、乙二人之间的买卖行为是属于什么样的民事行为?(2)应如何处理这一纠纷?

8.答:(1)商场与甲、乙二人的买卖行为属于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 、对方当事人 、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 ,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商场本意是要将沙发以1880元的价格卖出 ,由于售货员制作标牌的错误 ,使得每组沙发少卖了1000元,这是商场由于疏忽大意导致结果与自己本意相悖。甲 、乙二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按照标牌上的价格买下沙发 ,所以,商场同甲、乙二人的买卖属于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

(2)商场同甲、乙的买卖行为可以变更或撤销。《民法通则》第59条的规定: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予以变更或撤销 ,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无效,所以,只要商场或甲乙任何一方提出变更或者撤销买卖关系的请求 ,人民法院都应予以支持。根据《民法通则》第61条的规定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以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而受的损失 。所以,如果这一买卖行为撤销,甲乙二人应将沙发返还给家具商场 ,家具商场返还甲乙二人的货款 ,并承担甲乙二人因此所受的损失 。对于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变更;当事人请求予以撤销的,人民法院可以酌情予以变更或撤销。

9.某运输公司受农场委托长途运送生猪 ,途径某市遇酷热天气,运输公司派出的押运人员张某 、杨某根据经验决定给生猪降温,从某农资公司购得喷雾器一架 ,清洗后灌入自来水即向生猪喷水降温。运达后收货人某肉食公司觉生猪异常,经检验生猪不同程度农药中毒 。后查该喷雾器出售前曾借给农户李某使用,农药系李某使用后残留所致。问:(1)肉食公司可否拒收生猪?为什么?(2)谁应该对生猪中毒负责?为什么?(3)张某、杨某有无过错?为什么?(4)农场应向谁索赔?为什么?

9.答:(1)可以 ,因为生猪中毒,违反合同约定的质量条款。

(2)农资公司,因农资公司出售的喷雾器存在严重的瑕疵 ,这是造成生猪中毒的原因 。

(3)没有,因张、杨二人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喷雾器内残留有农药的情况。

(4)应将运输公司作为被告起诉 ,因农场和运输公司之间订有运输合同 ,生猪在运输途中发生问题。

10 。某市商场举办有奖销售。某校校长决定从该商场为党校购买一台机器,同时得奖券100张,分给每位教师各两张 ,言明如得奖金即归持券人。同时贺某与其他几位教师又去购物抽奖,但由教师丁某代垫款项 。贺某因急事出差,只将3张奖券号码登记下来 ,对丁某说:“这3张就算我的了。 ”但未还丁款。奖开,学校出资部分有1张奖券得1等奖,奖金5000元 ,持券人为丁某;个人出资部分,贺登记的3个号码有1张中2等奖,奖金4000元 。

此时贺某尚在外地 ,丁某持券取回奖金9000元,贺某回后得知此情,找丁某要求给付中奖的4000元 ,丁某不允 ,言此券系自己所购所持,贺某既未付款,也未占有奖券 ,应归自己享有 。贺某甚怒,宣布一等奖券系学校出资,奖金应归学校所有 ,丁仍不允,贺诉至法院。问:(1)学校出资部分中奖归谁所有?为什么?(2)个人部分中奖的奖金应归谁所有?为什么?(3)贺宣布一等奖归学校所有是否有效?为什么?(4)贺某未付丁某购物抽奖的款项,在贺某与丁某之间存在什么性质的法律关系?为什么?

10.答:(1)应归丁某所有 ,因学校已言明在先,所得奖金归持券人,且奖券已实际交付个人 ,属于赠与行为。

(2)应归贺某所有,因贺某已登记奖券号码并向丁言明此3张奖券归他 。

(3)无效,因奖券已交付 ,赠与行为不得撤销。

(4)借贷关系 ,因丁某系替贺某垫付款项。

11.王甲和刘乙系邻居,两家关系很好 。因业务需要,王甲被单位派往设在海口的办事处工作 ,临走拜托刘乙照看自己的房屋及物品。夏天来临,王甲从海口给刘乙打电话,称其在海口买了一台柜式空调 ,家里原来的挂壁空调不要了,请刘乙帮忙以合适的价格卖掉。刘乙的同事李丙听说此事后,表示想买下这台空调,但他不愿多出钱 ,李丙就对刘乙说:“你给王甲打个电话,就说空调的冷冻机坏了,要想快点出手就得降低价格 。”刘乙觉得自己和李丙是同事 ,不答应会影响今后的关系,况且他有许多事要求着李丙,于是就按李丙的意思给王甲打了电话 ,王甲说既然冷冻机坏了 ,降低就降低吧。于是,刘乙就以500元的价格把空调卖给了李丙。过了一阵,王甲从海口回来 ,准备把柜式空调安装上,听人说了卖掉挂壁空调的事,王甲非常生气 ,找到李丙,要求李丙返还空调 。问:(1)刘乙 、李丙买卖空调的行为是否有效?(2)本案应该如何处理?

11.答:(1)刘乙、李丙之间买卖空调的行为无效。王甲委托刘乙把他的挂壁空调卖掉,在王甲和刘乙之间实质上形成了委托代理关系 ,刘乙是代理人,王甲是被代理人。《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 ,承担民事责任 。因为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是由被代理人承担法律后果的,所以代理人必须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不得滥用代理权 。《民法通则》第58条规定:恶意串通 ,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本案中 ,刘乙为了和李丙搞好关系,就答应李丙的要求,谎称制冷机坏了 ,以过低的价格把空调买给李丙,这实际上是刘乙和李丙恶意串通损害王甲利益的行为。所以,刘乙 、李丙买卖空调的行为是无效的 。

(2)根据《民法通则》第66条第3款的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 ,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本案中,刘乙、李丙恶意串通 ,损害王甲的利益,刘乙、李丙应对王甲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王甲要求李丙返还空调 ,李丙应返还空调,王甲应返还李丙的500元钱,如果王甲还有其它损失 ,刘乙 、李丙应负责赔偿。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 ,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

典型医疗事故案例及分析!(要求有具体的案例及分,最好是当今的热点医疗纠纷)

合同法案例分析;一 、某针织厂向某百货公司推销羊毛衫,每件价格38;针织厂和百货公司的行为是订立合同的什么过程?双方;答:1、在本案例中 ,某针织厂向某百货公司推销羊毛;2、百货公司表示,如价格降至每件350元,可以要;3 、针织厂同意减少供货数量至3000件 ,井还价每;二、1996年7月,贷款人张某为购买价值47万余;

请问:法院应如何处理?;答:该项按揭贷款合同

合同法案例分析:

一、某针织厂向某百货公司推销羊毛衫,每件价格380元 ,共5000件,同年3月底前全部交货。百货公司表示,如价格降至每件350元 ,可以要3000件。针织厂同意减少供货数量至3000件,并还价每件360元,3月底前全部交货 。该百货公司回函表示同意。针织厂和百货公司双方遂签订一份羊毛衫购销合同。

针织厂和百货公司的行为是订立合同的什么过程?双方各处在什么地位?

答:

1 、在本案例中 ,某针织厂向某百货公司推销羊毛衫 ,每件价格380元,共5000件,同年3月底前全部交货 。是要约。要约人是针织厂 ,受要约人是百货公司。

2、百货公司表示,如价格降至每件350元,可以要3000件 。是新要约 。要约人是百货公司 ,受要约人是针织厂。

3、 针织厂同意减少供货数量至3000件,井还价每件360元,3月底前全都交货.是再要约 ,要约人是针织厂,受要约人是百货公司。

二 、 1996年7月,贷款人张某为购买价值47万余美元的外销公寓 ,与建行某支行签订了为期5年的按揭贷款合同,贷款额为2337万美元,按季度分20期还清 。同时 ,开发商对此笔贷款承担担保责任 ,但张某因“资金周转困难“,直至今年6月只支付贷款利息1万美元,此前开发商以保这个女人的身份代为偿还了利息9000美元。银行在多次催要未果的情况下将张某及开发商诉至法院。

请问:法院应如何处理?

答:该项按揭贷款合同合法有效 ,因而张某与开发商作为产生纠纷的主要责任人,共同承担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的责任,逾期给付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延期付款的规定处理 。 目前银行采取的措施是谨慎调查 ,转嫁风险。一是贷款人提供足够的收入证明证实自己的还款能力。二是要求贷款人投保个人信用保险,并交纳不菲的保险费用 。如贷款人逾期三个月不还款,银行可以对抵押的房产进行拍卖;对于期房或者数额较大的现房 ,银行与开发商一般签有回购协议,由开发商负责全额偿还,即开发商全程全额担保的办法。

三、 王春于1996年1月10日借款给王六甲人民币1.2万元 ,期限1年,双方约定年利率30%,期满本息一并还清 ,王某为防止意外 ,要求王六甲提供担保,王六甲提出由亲友张玉山做保证人。时间到1996年12月,王六甲要求再宽限几个月 ,利息不变 。王春同意延期到1997年7月10日。由于借款人王六甲一拖再拖,到1999年6月,王春分文未收回 ,又听说借款时效已过,保证人也不再承担责任,于是找到法院进行咨询。你能回答下列问题吗?

请问:王春与王六甲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否违法?

借款合同的诉讼时效是否已届满?是怎样计算的?

担保人是否承担保证责任?

利率是否合理?

可否请求违约金?

答:该合同无效 。借款合同违法 ,借款利率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共利益,因而不能发生法律效率的合同。 诉讼时效应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时起计算。1997年7月10日未收到还款 ,即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侵害,诉讼时效自1997年7月11日起算,致1999年7月10日止届满 。《民法通则》规定 ,一般时效期间为两年。1999年6月时效未届满。 因该借款合同无效 ,担保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不可以 。合同中双方未约定违约金。

四 、陈立文是振华贸易公司的义务科长,1998年8月因其个人债务需要用钱,找到吕国华 ,说是因公司业务需要借款5万元人民币,吕国华同意借款,但要求陈立文提供担保 ,陈立文找到他的中学同学王向东,说是因振华贸易公司的一笔业务很紧急,由于资金不足需要向吕国华临时借款5万元 ,9月份就可以偿还,请求王向东为借款做担保。王向东由于与陈立文是从前的同学关系,而振华贸易公司又实力雄厚 ,遂同意作担保 。王向东是当地有名的个体户,资金重组,吕国华见王向东是担保人 ,遂同意借款。吕国华与陈立文签了5万元借款合同 ,在借款人一栏,陈立文填上了振华贸易公司,并签了自己的名字 ,没有盖公司公章。在担保人一栏,王向东也签上了自己的名字 。陈立文拿到款后。即用其偿还其个人债务。现借款期限满,陈立文无力偿还借款 ,吕国华要求担保人王向东还钱,王向东认为自己是被欺诈而担保的,拒绝代为偿还 。

请问:涉及哪几种民事法律关系

本案中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本案中的保证合同是否有效?

本案应当如何处理?

答:侵权法律关系、借款关系、保证关系 、担保关系 。

借款合同可撤销 ,保证合同可撤销。一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以欺诈 、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 ,受害方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该合同。合同被撤销后,自始无法律效力 。当事人应当返还基于该合同而取得的财产。陈某个人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五、托运人宋某与南平铁路分局1992年8月31日签订了运输合同一份 。约定:苹果1500箱,纸箱包装 ,承运人运输期限6天 ,到达站为沙坪车站,收货人为宋某本人。当天,南平铁路局配给宋某棚车一辆 ,宋某自行装车,装苹果2700箱,货物表明“鲜活易腐:。9月1日18时 ,挂有该棚车的111次列车到达汉平车站,该车站调度令111次列车在站停留 。当时气温为摄氏37度,押运人多次情势车站挂运无效 ,货车停留至9月9日挂出。火车9月190日到达沙平车站,卸车时发现很多苹果纸箱外面有湿迹,经开箱检查 ,苹果有不同程度腐烂变色。经当地质检部门对苹果腐坏原因进行鉴定,结论为:腐坏系运输时间过长,气温较高 ,包装不合理 ,堆码紧密,影响通风所致 。宋某将尚可食用的苹果进行处理得款9500元后,要求承运方赔偿损失70500元(损失得计算方法为:南平当地购苹果和付运费供给用款65000元 ,加上到沙平销售苹果可得到利润15000元,减去处理苹果所得9500元,等于70500元)承运方不同意 ,纠纷未得到解决。

请问:(1)托运人应向哪个车站请求赔偿?

(2)托运人宋某请求赔偿的赔偿额应按什么计算

(3)托运人宋某堆损害的发生应不应该负责?为什么

(4)托运人如请求支付延期到站的违约金,湿按该批货款的总额进行计算,还是按该批货物运费的总额进行计算?

(5)承运人应否对损害的发生负责?

答:(1) 应向终点阶段的承运方要求赔偿。

(2) 应按货物的实际损失计算 。

(3) 擅自多装 ,包装不合格,应付责任 。

(4) 应按该批货物的运费总额按比例计算。

(5) 应该,因其知道“鲜活易腐”而使其停留6天 ,并对押运人的反映不予理睬。 托运人如请求承运人支付延期到站的违约金,时效期限为60天 。

六、甲厂在报上刊登广告称:“本厂有X型冲压设备一套,因闲置现转让 ,欲购者从速联系。 ”乙厂厂长因公出国 ,副厂长看到广告后即去甲厂考察,认为该设备说明书表明该设备性能

先进,且价格合理 ,经与甲厂厂长协商后,用随身携带已加盖公章的空白合同填写了合同。合同内容为:甲厂供给乙厂X型冲压设备一套,价款为50万元人民币;质量标准为符合设备说明书的性能;运输方式为送货;送货期限为合同生效后10天内;付款期限为货款付款70% ,验收合格后余款付清;违约责任依法办理;需方在加盖公章后5日内付定金3万元,合同在收到定金之后起生效 。乙厂副厂长将填写完毕的合同交给甲厂厂长,甲厂厂长加盖了公章 ,各持一份。

请问:(1)哪一行为是要约行为?(2)哪一行为实施后合同生效?(3)设乙厂给付定金后,厂长出国回来,看到此合同后 ,认为价格太高,即给甲厂厂长打电话,要求降价3万元 ,甲厂厂长当即表示同意。此时 ,原合同仍有效码?(4)设乙厂给付定金后,厂长出国回来,认为此合同所购设备与本厂原有设备不配套 ,即给甲厂发去电报,电文为:设备不配套,恕不能接受 ,望同意解除合同 。“甲厂厂长接到电报后,15日内未愈答复,这是默认码吗?(5)设甲厂厂长送货有困难 ,委托某汽车运输公司代送,送货途中由于车辆发生事故,货物延期到达乙厂一个月。乙厂提出甲厂迟延交货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是否于法有据?(6)设乙厂收到设备进行安装使用10个月后,发现设备内在质量有缺陷,乙厂是否有权向甲厂提出质量异议?(7)设乙厂在验收中 ,发现没有该设备的合格证 ,质量保证书。必要的技术资料,乙厂在脱手承付期内是否有权拒付这部分设备货款?(8)甲厂在履行合同中严重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但由于在合同中只约定”违约金依法办理“,未约定具体幅度,甲厂应否承担违约金?

答:乙厂填写合同书后交给甲厂厂长的行为;

收到定金后;

有效 。只是合同的部分内容发生了变更;

是;

应由运输公司承担责任;

无权;

有权拒付;

依法规规定承担。

七 、某机床厂与某工业公司签订一份合同。主要内容未:由机床厂向工业公司提供一台铣床 ,价值2.2万元,运费及其他零星费用共1500元,交货日期为同年12月底 ,货到后10内付款 。机床厂延期1个月交货,工业公司收到货物后,以机床厂延期交货为由 ,一直未付货款 。经机床厂多次催要,才支付1。5万元,机床厂要求对方偿付欠款并承担延期付款的违约金。

请问:该纠纷应如何处理?

答:该合同当事人双方都有过错 。合同法规定 ,双方都有过错的 ,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本合同纠纷是由于双方履行合同不适当而引起的,机床厂延期交货,工业公司延期付款 ,是双方违约。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

企业法案例分析

一、1996年10月初某市新华书店由于经营管理上的需要,与市华联贸易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合同规定 ,华联公司10月底以前,供给该新华书店“联想586”电脑10台,价款总额11万元 ,新华书店提货时付款5万元,余款两月内付清。任何一方违反合同均按合同违约部分标的总价款额的15%承担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华联贸易公司如约向新华书店提供“联想5856 ”电脑10台 ,但新华书店仅在提货时付款5万元,余款迟迟未付,华联贸易公司多次交涉 ,新华书店都由于上级主管部门的干预而未能履行付款义务 ,其上级主管部门

市文化局认为,该新华书店未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购置电脑 ,是违反财经纪律 。所以,新华书店与华联公司的合同无效。为此,华联公司向法院起诉 ,要求市新华书店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

请问此案应如何处理?

答:在本案中,新华书店与华联公司所签订的购销合同 ,合同主体合格,内容合法,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确 、具体 ,应视为有效经济合同 。既为有效经济合同,在新的协议没有达成之前,合同双方必须按照合同的有关条款履行合同 ,任何一方违约 ,都必须承担法律责任与合同规定的有关违约责任。

新华书店的上级主管部门市文化局对于新华书店未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擅自购置电脑,是属于违反财经纪律 ,新华书店与华联公司的合同无效的认识与行为,是缺乏法律意识,侵犯企业经营行为 ,是完全错误的。

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企业经营权是指企业对国家授予其经营管理的财产即企业财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和依法处分的权利 。新华书店作为独立法人的企业,由于经营管理上的需要,与华联贸易公司签订电脑购销合同 ,是属于正常行使自己的权利,物质采购权是企业经营权的一部分,而其上级主管部门市文化局的干预行为无疑是侵犯企业经营权 ,是完全错误的 。

在本案中,新华书店仅在提货时付款5万元,余款迟迟未付 ,属于违约 ,必须承担法律责任与合同规定的有关违约责任。法院应支持市华联贸易公司有关要求市新华书店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的请求,判决市新华书店履行合同 ,清偿所欠余款并按照合同规定,按合同违约部分标的总价款额的15%承担违约金。

破产法案例分析

一、北方某市第四棉纺织厂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 ,以资不抵债 。于是该厂直接向所在地C区人民法院申请破产。该法院受理了此案。请问:该法院是否应该受理该案?为什么?

答:法院不应该受理此案 。

《破产法》第三条规定:“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照本法规定宣告破产”。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 ,债权人 、债务人均可以申请宣告债务人破产。但是,如果是债务人申请宣告破产的应当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 。法院在受理此类案件时,如果是债务人申请宣告破产的 ,应当检查“破产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或者政府授权部门同意其申请破产的意见”及有关资料才能受理。在本案中,第四棉纺厂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亏损 ,已资不抵债。直接向所在地C区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不符合我国有关法律规定 ,C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是不对的。

证券法案例分析

一、张某为某证券公司公关部负责人,由于工作关系,经常掌握一些股票价格涨落的情况。按照公司业务规定 ,工作人员掌握的信息不得向外泄露或为自己谋利益 。一次偶然的机会,李某获悉了公司董事们对股市的分析预测 。李某将预测结果告诉了其丈夫宋某。宋某因此购买了4000股飞乐股份公司的股票。数月后,飞乐股份公司股价大幅上扬 ,宋某卖出股票,获利6000余元 。 请问:宋某的收入是合法收入吗?为什么?

答:不是。参看教材有关内幕交易部分。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得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

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 ,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的行为称作内幕交易 。

二 、某股份公司在沪市交易所临近收盘时通过4个A字头的个人帐户进行连续交易,以不转让证券所有权的方式虚假买卖 ,以抬高本公司股票的价格,致使该公司股票当日收盘价比前日上涨102%。此后1个月中,该公司证券部先后动用资金近2000万元 ,买入本公司股票12万股。后来 ,该公司证券部将上述股票及此前所存股票全书抛出,共获利587.97万元 。

请问:该公司的行为有法律依据吗?为什么?

答:该公司的行为属操纵市场行为,构成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罪。以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为目的 ,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操纵市场,影响证券市场价格,制造证券市场假象 ,诱导或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证券投资决定,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称作操纵市场价格。

3.飞龙股份有限公司1994年由几家原国有企业依法设立,注册资本9000万元人民币 ,发行股票90万股,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允许其股票上市交易 。该公司1994年至1996年连续3年微利;可供分配的股息、红利总共只有100万元 ,难以支付股东股利;1997年经营更不景气,前6个月处于亏损状态,资金周转困难。为解决资金短缺 ,维护公司股票的信誉 ,董事会于1997年7月作出增资发行新股的决定,交股东大会讨论通过。股东大会决定发行10万股新股,每股面值100元 ,股票以面值出售,筹集1000万元人民币 。股东大会做出发行新股决定后,于1997年10月在报纸上刊登发行新股的公告 ,开始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 。

请问:这样做合法吗?为什么?

答: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为扩大经营规模 、增加资本,可以申请公开发行新股 ,但必须符合法定的发行新股的条件和遵循法定的程序。《公司法》规定了公司发行新股的必备条件:

(1)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募足,并间隔一年以上;

(2)公司在最近3年内连续盈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

(3)公司在最近三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

(4)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同期银行存款利率。但公司以当年利润分派新股 ,则不受上述第2项的限制 。《公司法》还规定了公司发行新股的程序,即股东大会作出决议 、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公告有关文件、签订承销协议 、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

而你们公司自设立后连续三年微利,难以支付股东股利 ,且2002年度亏损严重 ,这些都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新股发行条件。为了规避法律,你们公司还决定在没有报请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 ,这就违反了《公司法》关于新股发行程序的规定 。

《公司法》还规定,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

(1)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具备上市条件;

(2)公司不按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 ,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

(3)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

(4)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

因此,你们公司决定在不具备发行新股条件的情况下未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擅自向社会公开发行新股,属重大违法行为 ,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将对你们的违法行为作出暂停股票上市交易等处罚。

参看公司发行新股的法定条件及其处理规定 。新股发行除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外,应向有关部

脑瘫患儿诉上海某医院医疗事故赔偿案案件简介原告张某之母于2006年10月4日(双胞胎待产)急诊入院,凌晨3:45医生告知B超单检查显示胎儿的胎心和胎动并未异常后 ,被安排在产房待产区。但原告胎膜早破,羊水外流长达6个多小时,被告(医院)未采取任何具体治疗及检查措施。原告于同日上午9:30出生 ,医生告知 ,原告重度缺氧,在儿科病房的暖箱中抢救有所改变出院,但于2008年原告查出脑瘫 ,原告家人于2009年2月将在被告处的病例调出后才知,原告的病情是由被告造成 。2009年3月原告将被告上海某医院诉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就此医疗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解析作为本案原告的代理律师 ,自接受委托后,我们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进行调查取证 ,就该案件的主要法律事实与证据,从专业知识角度以分析,并做出相应的方案 ,在该案件中主要争议有:一 、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被告方提出本案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我们认为被告对此法律概念和适用存在理解错误,依据《民法通则》和《意见》等相关法律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 ,即应从权利人能够行使请求时开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8条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 ,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 。因此本案诉讼时效应从2009年2月在被告处调出病例,确定的病情是由被告造成时开始计算 。二、被告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被告对原告在出生过程中是否构成医疗事故 ,一直持否定态度。在审理过程中,我们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委托上海市虹口区医学会就被告对原告的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其医疗行为与现状有无因果关系及本案病例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被告对原告的诊疗是否存在过错进行鉴定 ,上海市虹口区医学会鉴定结论为不构医疗事故。面对这样的鉴定结论,无疑是一个沉痛的打击 。本案要想取得赔偿,这个鉴定结论是关键 ,律师和原告都不服这样的鉴定结论。我们重新申请鉴定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接受了申请,并委托上海市医学会就被告对原告的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 、常规;其医疗行为与现状有无因果关系及本案病例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被告对原告的诊疗是否存在过错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原告与被告的医疗争议构成医疗事故。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第四条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本病例构成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 判决结论 原告诉被告上海某医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杨浦区人民法院认定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支持了我方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 ,判决如下: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人民币5090.40元;二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280元;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住院陪护费人民币1515.50元;四、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护理费人民币201,600元;五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残疾用具费人民币280元;六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交通费人民币210元;七、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24,441.48元;八、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残疾生活补助费人民币244,414.80元;九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律师费人民币3500元。 法律依据 一、《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五十条 医疗事故赔偿 ,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 ,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 ,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 ,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 ,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 ,不超过5年。(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 ,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 。对不满16周岁的 ,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 ,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 ,凭据支付。(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 公民 、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 ,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 、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 ,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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