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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分钟科普“雀神麻将助赢神器购买,推荐7个购买渠道

作者专栏 2025年04月29日 17:24 11 水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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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新闻客户端】



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特征

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主体广泛性

住房(住宅小区或楼宇)是城市化及人民生活的基本物质条件 ,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都要与房地产物业管理发生各种联系,并通过这种联系形成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因此,可以说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权利主体和义务是非常广泛的。

(二)权属基础性

物业管理的对象主要是房地产 。房地产是不动产 ,但不动产的转移并非实际物体发生位移,而是权利的主体发生变动。房屋的出售、租赁实际上是权利的交易和转让。因此,物业管理的法律规范是一个以权属为基础的法律规范 。

(三)国家干预性

房地产是不动产 ,它对国家 、法人和公民来说都是一笔很重要的财富;同样,房地产的物业管理涉及政府 、法人和公民的各方面利益,它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因此 ,国家对这一领域的行政干预显著 ,国家建设部专门成立了建设与房地产业司来指导物业管理工作的开展。

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要素

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要素是指该种关系必要的构成因素或条件,缺了要素之一则不能构成物业管理法律关系 。关于何为法律关系的要素,有不同的观点。有的提出主体、客体、内容 、变动原因四要素说 ,多数人则坚持传统韵主体、客体、内容三要素说。我们认为由于变动原因是属于法律事实问题,并不是法律关系本身的构成因素,因此 ,我们采用三要素说 。[2]

(一)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主体

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参与者,即在物业管理中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地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主体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做不同的划分:1.从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主体的自然属性来分:自然人 、法人、非法人组织和特殊条件下的国家;2.从主体的地位和承担的义务,可分为物业管理法律关系当事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其中物业管理法律关系当事人是指物业管理活动的直接参与者 ,在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中能够以自己的名义签订业主公约或物业管理合同,直接承受其法律后果,独立地享有权科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或社会组织 ,主要包括业主、业主委员会 、物业管理公司等 。其他利害关系人是指物业管理活动的间接参与人,在物业管理关系中不以自己名义缔结物业管理合同但协助物业管理公司开展物业管理活动,并且与物业管理的法律后果有某种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应独立地享有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中的部分权利和承担部分义务的自然人或社会组织 ,主要包括房地产开发商、公用事业服务商等 。

(二)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内容

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主体在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中所享有的权利(包括职权)和负担的义务(包括职责)。物业管理法律关系主要包括以下的内容:一是业主、非业主使用人的权利与义务;二是业主大会 、业主委员会的权利与义务;三是物业管理公司依据物业管理合同的规定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四是开发商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权利与义务;五是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职权与职责;六是物业管理协会的基本权利义务。关于物业管理的各种具体权利和义务详见本书有关章节的专门介绍和论述 。

(三)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客体

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物业法律关系主体承受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客体亦称为“标的 ”,是主体所需合法利益的外在表现载体,它直接反映了人们社会关系中最核心的利益关系。

各种不同的具体物业管理法律关系 ,其客体有所不同 。按利益载现形式的不同,可划分为物业、权利 、行为效果三类。

1.物业。现代意义的物业属物类客体范畴,它包括传统法律规定的不动产或房地产之实物及其围括的空间和环境 。物业既是设置于物业上的物权法律关系的客体 ,又是物业所有权 、共有权、自治共管权、使用权 、共用空间权、共享环境权等物权关系的客体,同时还是物业管理公司代管物业权的客体。

2.权利。权利作为物业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是指基于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所设定的债权 ,与物业所有权相关的场地使用权、物业相邻权 、公共秩序维护权、物业代管权、与物业管理行为相关的一些人身性或精神性权利(如人身自由权 、人格尊严权、住宅安全权、精神文明建设参与和享受权等) 。

3.行为效果。行为效果作为物业管理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包括国家机关在对物业管理方面提供管理性行政服务之行为效果 、物业管理公司按委托管理服务公司提供有偿服务之行为效果、业主缴纳物业维修金而建立和补充物业维修基金之行为效果等。来源:网页链接行为效果可以是行为过程结束时显形的,也可以是伴随行为过程产生和存在但无形的效果 。如物业管理保安人员巡逻行为过程中所产生的对有犯罪意图者无形震慑其不敢轻举妄动的保安效果 ,又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对业主委员会组建的行为给予指导有效地使其顺利组建成功的指导行为效果 。

房屋装修法律法规有哪些

中 国 人 民 银 行 令

〔2021〕 第 4 号

《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9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2021年第9次行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行长易纲

2021年9月27日

征 信 业 务 管 理 办 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征信业务及其相关活动 ,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 ,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 、《征信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以下统称企业) 、个人开展征信业务及其相关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征信业务 ,是指对企业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 、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依法采集 ,为金融等活动提供服务,用于识别判断企业和个人信用状况的基本信息、借贷信息、其他相关信息,以及基于前述信息形成的分析评价信息。

第四条从事个人征信业务的 ,应当依法取得中国人民银行个人征信机构许可;从事企业征信业务的,应当依法办理企业征信机构备案;从事信用评级业务的,应当依法办理信用评级机构备案 。

第五条金融机构不得与未取得合法征信业务资质的市场机构开展商业合作获取征信服务。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 ,是指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监督管理的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

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的地方金融组织适用本办法关于金融机构的规定 。

第六条从事征信业务及其相关活动 ,应当保护信息主体合法权益,保障信息安全,防范信用信息泄露 、丢失、毁损或者被滥用 ,不得危害国家秘密,不得侵犯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从事征信业务及其相关活动,应当遵循独立、客观 、公正的原则 ,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序良俗。

第二章信用信息采集

第七条采集个人信用信息,应当采取合法、正当的方式 ,遵循最小、必要的原则,不得过度采集 。

第八条征信机构不得以下列方式采集信用信息:

(一)欺骗 、胁迫、诱导;

(二)向信息主体收费;

(三)从非法渠道采集;

(四)以其他侵害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的方式。

第九条信息提供者向征信机构提供信用信息的,征信机构应当制定相关制度 ,对信息提供者的信息来源、信息质量 、信息安全 、信息主体授权等进行必要的审查。

第十条征信机构与信息提供者在开办业务及合作中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通过协议等形式明确信息采集的原则以及各自在获得客户同意、信息采集、加工处理 、信息更正、异议处理、信息安全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

第十一条征信机构经营个人征信业务,应当制定采集个人信用信息的方案 ,并就采集的数据项 、信息来源、采集方式、信息主体合法权益保护制度等事项及其变化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

第十二条征信机构采集个人信用信息应当经信息主体本人同意 ,并且明确告知信息主体采集信用信息的目的。依照法律法规公开的信息除外。

第十三条征信机构通过信息提供者取得个人同意的,信息提供者应当向信息主体履行告知义务 。

第十四条个人征信机构应当将与其合作,进行个人信用信息采集 、整理、加工和分析的信息提供者 ,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

个人征信机构应当规范与信息提供者的合作协议内容。信息提供者应当就个人信用信息处理事项接受个人征信机构的风险评估和中国人民银行的情况核实 。

第十五条采集企业信用信息,应当基于合法的目的,不得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章信用信息整理、保存 、加工

第十六条征信机构整理、保存、加工信用信息 ,应当遵循客观性原则,不得篡改原始信息。

第十七条征信机构应当采取措施,提高征信系统信息的准确性 ,保障信息质量 。

第十八条征信机构在整理 、保存 、加工信用信息过程中发现信息错误的,如属于信息提供者报送错误的,应当及时通知信息提供者更正;如属于内部处理错误的 ,应当及时更正,并优化信用信息内部处理流程。

第十九条征信机构应当对来自不同信息提供者的信息进行比对,发现信息不一致的 ,及时进行核查和处理。

第二十条征信机构采集的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 ,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 。

个人不良信息保存期限届满,征信机构应当将个人不良信息在对外服务和应用中删除;作为样本数据的,应当进行匿名化处理。

第四章信用信息提供、使用

第二十一条征信机构对外提供征信产品和服务 ,应当遵循公平性原则,不得设置不合理的商业条件限制不同的信息使用者使用,不得利用优势地位提供歧视性或者排他性的产品和服务。

第二十二条征信机构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 ,对信息使用者的身份、业务资质 、使用目的等进行必要的审查 。

征信机构应当对信息使用者接入征信系统的网络和系统安全、合规性管理措施进行评估,对查询行为进行监测 。发现安全隐患或者异常行为的,及时核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 ,停止提供服务。

第二十三条信息使用者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查询个人信用信息时取得信息主体的同意,并且按照约定用途使用个人信用信息。

第二十四条信息使用者使用征信机构提供的信用信息 ,应当基于合法、正当的目的,不得滥用信用信息 。

第二十五条个人信息主体有权每年两次免费获取本人的信用报告,征信机构可以通过互联网查询 、营业场所查询等多种方式为个人信息主体提供信用报告查询服务。

第二十六条信息主体认为信息存在错误、遗漏的 ,有权向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提出异议;认为侵害自身合法权益的 ,可以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投诉。对异议和投诉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办理 。

第二十七条征信机构不得以删除不良信息或者不采集不良信息为由,向信息主体收取费用。

第二十八条征信机构提供信用报告等信用信息查询产品和服务的,应当客观展示查询的信用信息内容 ,并对查询的信用信息内容及专业名词进行解释说明。

信息主体有权要求征信机构在信用报告中添加异议标注和声明 。

第二十九条征信机构提供画像、评分 、评级等信用评价类产品和服务的,应当建立评价标准,不得将与信息主体信用无关的要素作为评价标准。

征信机构正式对外提供信用评价类产品和服务前 ,应当履行必要的内部测试和评估验证程序,使评价规则可解释、信息来源可追溯。

征信机构提供经济主体或者债务融资工具信用评级产品和服务的,应当按照《信用评级业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证监会令〔2019〕第5号发布)等相关规定开展业务 。

第三十条征信机构提供信用反欺诈产品和服务的 ,应当建立欺诈信用信息的认定标准。

第三十一条征信机构提供信用信息查询、信用评价类 、信用反欺诈产品和服务,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或其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报告下列事项:

(一)信用报告的模板及内容;

(二)信用评价类产品和服务的评价方法、模型、主要维度要素;

(三)信用反欺诈产品和服务的数据来源 、欺诈信用信息认定标准。

第三十二条征信机构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对信用评价结果进行承诺;

(二)使用对信用评价结果有暗示性的内容宣传产品和服务;

(三)未经政府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同意,假借其名义进行市场推广;

(四)以胁迫 、欺骗、诱导的方式向信息主体或者信息使用者提供征信产品和服务;

(五)对征信产品和服务进行虚假宣传;

(六)提供其他影响征信业务客观公正性的征信产品和服务 。

第五章信用信息安全

第三十三条征信机构应当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 ,制定涉及业务活动和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保护措施,保障征信系统的安全 。

第三十四条个人征信机构、保存或者处理100万户以上企业信用信息的企业征信机构 ,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核心业务信息系统网络安全保护等级具备三级或者三级以上安全保护能力;

(二)设立信息安全负责人和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 ,由公司章程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担任;

(三)设立专职部门,负责信息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工作,定期检查征信业务 、系统安全、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措施执行情况。

第三十五条征信机构应当保障征信系统运行设施设备、安全控制设施设备以及互联网应用程序的安全 ,做好征信系统日常运维管理,保障系统物理安全 、通信网络安全、区域边界安全、计算环境安全 、管理中心安全等,防范征信系统受到非法入侵和破坏。

第三十六条征信机构应当在人员录用、离岗、考核 、安全教育、培训和外部人员访问管理等方面做好人员安全管理工作 。

第三十七条征信机构应当严格限定公司内部查询和获取信用信息的工作人员的权限和范围。

征信机构应当留存工作人员查询、获取信用信息的操作记录 ,明确记载工作人员查询和获取信用信息的时间 、方式 、内容及用途。

第三十八条征信机构应当建立应急处置制度,在发生或者有可能发生信用信息泄露等事件时,立即采取必要措施降低危害 ,并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报告 。

第三十九条征信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征信业务及其相关活动,采集的企业信用信息和个人信用信息应当存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第四十条征信机构向境外提供个人信用信息,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征信机构向境外信息使用者提供企业信用信息查询产品和服务 ,应当对信息使用者的身份、信用信息用途进行必要的审查,确保信用信息用于跨境贸易、投融资等合理用途,不得危害国家安全 。

第四十一条征信机构与境外征信机构合作的 ,应当在合作协议签署后 、业务开展前将合作协议报告中国人民银行。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二条征信机构应当将下列事项向社会公开 ,接受社会监督:

(一)采集的信用信息类别;

(二)信用报告的基本格式内容;

(三)异议处理流程;

(四)中国人民银行认为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三条个人征信机构应当每年对自身个人征信业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征信业管理条例》的情况进行合规审计,并将合规审计报告及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 。

第四十四条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对征信机构的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一)征信内控制度建设,包括各项制度和相关规程的齐备性、合规性和可操作性等;

(二)征信业务合规经营情况 ,包括采集信用信息 、对外提供和使用信用信息、异议与投诉处理、用户管理 、其他事项合规性等;

(三)征信系统安全情况,包括信息技术制度、安全管理、系统开发等;

(四)与征信业务活动相关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五条信息提供者和信息使用者违反《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侵犯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的 ,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依法对其检查和处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擅自从事个人征信业务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进行处罚;擅自从事企业征信业务的 ,由中国人民银行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进行处罚 。

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五条规定,与未取得合法征信业务资质的市场机构开展商业合作获取征信服务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责令改正 ,对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1000元以下罚款 。

第四十七条征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八条 、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七条 、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按照《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进行处罚。

第四十八条征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 、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 ,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1000元以下罚款。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 。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从事征信业务 、从事信贷业务的机构向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或者查询信用信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条以“信用信息服务 ”、“信用服务”、“信用评分” 、“信用评级 ”、“信用修复”等名义对外实质提供征信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施行前未取得个人征信业务经营许可或者未进行企业征信机构备案但实质从事征信业务的机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18个月内完成合规整改 。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校园欺凌有什么相关法律法规?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通知》国办发[2001]81号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建筑装饰装修特别是住宅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的监督 ,重点是依法监督在装饰装修工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问题;对于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必须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

对违法违规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依法作出处罚。建设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装饰装修工程建设标准 ,严禁在装饰装修工程上使用对人体有害的材料。

2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号

第二条 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

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 ,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五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 ,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七十条 违反本法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擅自施工的 ,责令改正,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 ,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房屋建筑使用者在装修过程中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责令改正 ,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有前款所列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5、《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 业主装修房屋时 ,需要告知物业。

扩展资料:

案例:

成都:房屋装修违反“五禁” 最高将被罚款10万元

《成都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明确了房屋装修改造的5大禁止行为 ,违反者最高将被罚款10万元 。同时,在房屋装修改造中必须按照《房屋结构安全批准书》进行实施,如触及违法行为最高将受到5万元的罚款。

《条例》中 ,对装修改造的禁止行为进行了规定,其中第二十六条提出了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明确了对于房屋装修改造的5大禁止行为 ,包括:

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降低底层室内标高;超过设计标准、规范,增加房屋使用荷载的;安装设施 、设备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的;法律、法规以及(临时)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危及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

如存在这5大禁止行为的 ,房产行政管理部门会依法严格查处,并监督恢复原状 。拒不整改的,属住宅的将被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属于非住宅的 ,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中还明确,如果在实施房屋装修、改造和维修加固时出现拆改房屋结构 、增加夹层、其他可能影响房屋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安全的行为等,必须向房屋所属地区(市)县房产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经批准取得《房屋结构安全批准书》后方可实施。

如果房屋安全责任人没有经过批准 ,擅自进行装修 、改造、维修加固或者未按《房屋结构安全批准书》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的,由房产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施工、限期整改 。拒不整改,属住宅的 ,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属于非住宅的,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参考资料:

人民网-成都:房屋装修违反“五禁 ” 最高将被罚款10万元

我国《治安处罚法》《民法通则》《未成年人保护法》有关校园欺凌的相关规定。

一 、《治安管理法》第九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 。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 ,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治安管理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一)组织 、胁迫 、诱骗不满16周岁的人或者残疾人进行恐怖、残忍表演的;

(二)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强迫他人劳动的;

(三)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 。

三、第四十一条 胁迫、诱骗或者利用他人乞讨的 ,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反复纠缠 、强行讨要或者以其他滋扰他人的方式乞讨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四、《治安管理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 ,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 、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 ,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 、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五 、《治安管理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 、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 、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60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六 、第四十四条 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 ,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扩展资料:

预防校园欺凌的方法:

一 、从家开始

与您的孩子谈一谈什么是健康的友谊,而什么不是 。虽然研究表明,父母通常是最后一个知道孩子被欺负或欺负别人的 ,但通过每天与孩子们聊聊他们的社交生活,您可以打破这一趋势。多问一些开放性问题,例如孩子和谁吃的午饭;休息时做了什么;在公共汽车上或者走回家的路上发生了什么事。

二、了解警告信号

许多孩子被欺负后不会告诉任何人 ,因此,您必须了解可能预示着您孩子被欺负的信号 。例如,抱怨肚子疼;逃避校园活动以及下降的成绩;它们都可能是预示着有欺凌发生的红旗。此外 ,被欺负的孩子可能在情绪、性格 、饮食习惯和卫生上会有许多变化。

三、灌输健康的习惯

向孩子灌输反欺凌的想法是非常重要的,但这不仅仅是教您的孩子不要推打或嘲笑别的孩子 。孩子们还应该知道,批判的态度、武断的评价 、伤人的笑话以及传播谣言也是不健康的 ,都会造成欺凌。另外,教导您的孩子对网上的行为负责也不会为时太早,现在 ,网络欺凌也是在孩子出现中的大问题。

四 、给孩子以力量

给孩子提供处理欺凌的方法 ,如立刻走开,或告诉成年人,或用坚定的声音告诉欺负者立刻停止 。您还应该教孩子们在目睹欺凌时应该如何报告 。研究表明 ,大多数的孩子在看到另一个人被欺负时感到无助,因而我们要告诉他们处理这些困难情况的方法。

五、熟悉学校的政策

清楚了解孩子的学校如何处理欺凌行为,这十分重要。如果发生了一些情况 ,您不仅需要知道给哪个人打电话,您还应该对如何处理这种情况有明确的想法 。

六、报告欺凌事件

如果您的孩子被欺负,请联系学校人员并亲自与他们会面。 通过面对面的会谈 ,您要展示出您致力于解决此问题的态度。 您可能还需要对所有欺凌事件有所记录,以防情况升级,甚至需要与执法部门或其他外界联系 。

七 、成为辩护人

尽管表明您对预防欺凌支持的态度很重要 ,但在预防欺凌上花些时间也同样重要。志愿与孩子的老师或学校的指导顾问一起制定反欺凌计划。 ? 如果您的学校已经制定好了计划,那么在办活动和筹款时积极提供帮助 。

八、招募其他家长

当许多家长致力于预防欺凌时,学校的计划会更加成功。组织一些积极的父母帮助您解决问题 ,定期开会 ,集思广益。 然后,与合适的学校官员分享您的想法,并帮助实施想法 。

九、花时间在学校

如果您白天的日程安排允许的话 ,接受在学校做志愿服务的机会。随着预算的减少,学校被迫缩小规模,而您的孩子在操场玩耍和午餐时间得到监管的机会可能会越来越少。有时只需要多一个成年人在旁边就足以阻止欺凌 。

十 、请家长-教师联合会或家长-教师组织赞助预防欺凌的计划

如果学校用于预防欺凌计划的资金有限 ,请联系学校的家长-教师联合会或家长-教师组织,并请求他们的帮助或者,建议筹款者向他们寻求帮助 。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校园欺凌

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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