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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游攻略 2025年04月29日 19:35 11 寄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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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班负有过错,应适当作出赔偿。

幼儿园与幼儿的法律关系,目前大致有这样三种观点:1、监护关系;2 、准行政法律关系;3、教育、管理和保护关系 。下面就这三种观点 ,作一详尽的分析。

所谓监护,是为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权而由特定公民或组织对其予以监督 、管理和保护的制度。

《民法通则》第16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据此,幼儿的父母是其当然的监护人 ,其监护人资格从幼儿出生之时起当然取得,不必经任何程序 。

如果幼儿的父母死亡或者失去监护能力,则应按下列顺序确定其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1、祖父母、外祖父母;2 、兄、姐;3、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 、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 ,经幼儿所在单位或幼儿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

在不存在上述规定的监护人的,由幼儿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幼儿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担任幼儿的监护人,其监护的职责主要有以下几项:1 、保护幼儿的人身 、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2、管理幼儿的财产;3、代理幼儿参加各类民事活动;4 、教育和照顾幼儿;5、在幼儿的权利受到侵害或发生争议时 ,代理其进行诉讼 。

根据上述法律的规定来看,把幼儿园确定为幼儿的监护人并承担相应的监护责任,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监护责任是基于亲权产生的一种法定的职责;而幼儿园对幼儿的教育职责是基于教养机构的设置产生的一种工作职责。

不少人认为 ,父母作为监护人 ,把自己的孩子放进幼儿园,那么幼儿在幼儿园的时间内,幼儿园就是暂时或临时的监护人 ,在这段时间内应尽到监护人的全部职责 。这种观点同样是无法律依据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2条: ”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因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由监护人承担 ,但另有约定的除外;被委托人确有过错的,负连带责任。”由此可见,幼儿园不能成为暂时或临时的监护人 ,因为幼儿的父母并没有明确将监护职责委托给幼儿园,事实上幼儿园也不可能接受这种委托 。

第二种观点认为,幼儿与幼儿园之间是准行政法律关系。准行政法律关系 ,它并不是一个很规范、很确切的法律概念,其内涵和外延均十分模糊。这一观点的提出,是部分学者基于行政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点 ,同幼儿园和幼儿之间的关系有某些地方的吻合或相似 。但必竟不是相同 ,幼儿园不是行政机关,不能成为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而幼儿园的主管机构或上级机构是教育局 ,属于行政机关,故而用准行政法律关系来表示,这种表达未免有些牵强附会。

行政法律关系是指行政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 ,具有行政法上权利和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必然要对内外发生各种关系,这些关系涉及范围广泛 、内容复杂 ,但通称为行政关系 。这些行政关系凡经行政法律规范确认和调整,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内容的,就形成了行政法律关系 ,它是行政法律规范确认和调整一定范围行政关系的结果 。

通过上述的分析可以推断,用准行政法律关系来确定幼儿与幼儿园的法律关系是不确切的;同时,用这种关系也难以解决幼儿与幼儿园之间诸多的实际纠纷。这种论点 ,在理论上站不住脚 ,在实践中也难以把握。

第三种观点,是可以找到法律依据的 。这种观点,把幼儿与幼儿园的关系归纳为教育、管理和保护关系。笔者也赞同第三种观点。

《幼儿园管理条例》第3条:"幼儿园的保育和教育工作应当促进幼儿在体、智 、德、美诸方面和谐发展 。"第13条:"幼儿园应当贯彻保育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第19条:”幼儿园应当建立安全防护制度 ,严禁在幼儿园内设置威胁幼儿安全的危险建筑物和设施,严禁使用有毒、有害物质制作教具 、玩具。 ”《幼儿园工作规程》第38条规定:保育员在教师指导下,管理幼儿生活 ,并配合本班教师组织教育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3条: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 、美育 、劳动教育"。第16条:”学校不得使未成年学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学设施中活动。"第17条:"学校和幼儿园安排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参加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以上法律法规足以说明幼儿园对幼儿的关系为教育、管理和保护关系。

既然幼儿园对幼儿是一种教育 、管理和保护关系,而不是监护关系,那么幼儿在幼儿园发生伤害事故 ,应如何进行赔偿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60条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 ,可以责令这些适当给予赔偿。"这一司法解释明确指出 ,幼儿园在赔偿问题上实行的是"过错原则",即有过错应适当赔偿,没有过错就不予赔偿 。在司法实践中 ,法院也是以此为依据来作裁决的 。

没签合同押金不退是否违法

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大民四终字第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某某大学,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凌水街道凌海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祖某,校长。

委托代理人刘接某 ,男,1971年5月25日生,汉族 ,该校教师,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凌水路清恬园14号2-2-1 。

委托代理人吴珊某,辽宁斐然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某某方舟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车公庄西路甲19号华通大厦A座六层。

法定代表人田某,董事长 。

委托代理人李某,女 ,1979年1月11日生 ,汉族,该公司部门经理,住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锦霞北园18号4-4-1。

委托代理人胡建某 ,北京市中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大连某某大学因与被上诉人北京某某方舟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方舟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2011)西民初字第214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3年5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 ,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大连某某大学的委托代理人刘接某 、吴珊某,被上诉人某某方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某、胡建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

某某方舟公司原审诉称,我公司与大连某某大学于2007年10月10日签订《合作协议》 ,大连某某大学委托我公司完成航道遥测遥控系统应用软件的开发等工作。我公司按约定完成了软件开发并将成果交付给大连某某大学,该软件已于2010年9月20日通过验收。大连某某大学未按约定付款,应承担违约责任 。请求判令大连某某大学支付软件开发费用20万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2010年9月20日起计算至付款之日止 ,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类贷款的同期利率计算) 。

大连某某大学原审辩称,不同意某某方舟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的附件技术规格书第5条约定“系统验收时某某方舟公司应提交完整的系统功能软件及其源代码 ”,但某某方舟公司至今未履行该项合同义务 ,我校不得已自行组织工作人员完成相关工作 ,故我校无义务支付剩余款项。二 、2010年9月20日的验收是对我校负责的整个项目的验收,而非对某某方舟公司开发软件的验收,通过验收不等于其交付的软件合格 。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 ,2007年9月30日,大连某某大学作为受托方之一与案外人长江南京航道局签订《技术开发(委托)合同》,接受该航道局的委托对长江南京至浏河口段某某航道与智能航运建设示范工程网络设备购置、集成与应用软件开发标段施工。2007年10月10日 ,大连某某大学作为甲方、某某方舟公司作为乙方,就乙方协助甲方开发上述标段(简称SZHD-04标段)的部分项目一事签订《合作协议》。该协议约定:1 、甲方同意与乙方相互协作完成SZHD-04标段合同文件中的以下主要内容:(1)航标遥测遥控系统应用软件的开发;(2)航标遥测遥控系统应用软件的安装、调试;(3)航标遥测遥控标准的编制;(4)对用户进行相关的技术培训 。2、甲方的权利和义务:(1)负责整个项目以及与业主 、关联单位的协调和管理工作;(2)负责向乙方提供SZHD-04标段合同中与协作项目有关的内容;(3)负责向乙方提供项目开发过程中所需的关联单位的技术资料和测试产品;(4)负责向乙方提供详细 、准确的协作项目的技术规格书,并经双方签署;(5)负责向乙方提供项目协作开发费用40万元整 ,并在甲方验收合格后支付。3、乙方的权利和义务:(1)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的要求组织人员进行研发协助工作;(2)乙方应统一服从甲方的项目管理和调度;(3)乙方保证协作项目要完全达到SZHD-04标段合同和双方签署的技术规格书的要求;(4)乙方保证在本协议约定的时间内完成协作项目。4、甲 、乙方协作完成本协议规定项目内容的时间为SZHD-04标段合同开工后的三个月 。5、协作项目的验收标准为SZHD-04标段合同和双方签署的技术规格书。6、违约责任:(1)乙方如未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完成协作项目,甲方可不予支付本协议所规定的款项……(3)甲方如未按照本协议规定支付协作费用的,乙方有权按实际损失向甲方追索违约金。……10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 。该协议的附件技术规格书第5条“系统开发计划”规定“系统开发周期为2007年10月1日至2008年2月28日。系统采用分阶段验收与竣工验收相结合的方式。……(5)1月10日前 ,完成系统全部功能 。(6)2月10日前,完成系统全部功能的现场测试工作,阶段验收 ,交付使用 。(7)2月20日 ,系统验收。验收时提交如下材料与文档:a、完整的系统功能软件及其源代码;b、系统开发文档,包括需求分析 、概要设计、详细设计、测试计划及测试报告等;c 、使用手册(含联机帮助)。(8)2月28日,系统竣工验收 。”甲、乙双方代表均在协议上签字。2008年1月10日 ,某某方舟公司按照约定完成了系统全部功能。2008年1月15日,大连某某大学向某某方舟公司支付项目协作开发费用20万元 。大连某某大学以“某某方舟公司未提供系统功能软件的源代码 ”为由未按照约定于2008年2月28日进行竣工验收,并至今未付剩余20万元开发费用。

2008年12月31日 ,某某方舟公司的职员王勇给大连某某大学项目负责人王德强发送电子邮件一封,内容为“王老师:您好,这是南京项目的最新源码 ,请查收……”,该邮件的附件是一个名为“航标业务系统(源码)081230.rar(4.7M)”的压缩包。2010年1月19日,王德强给王勇发送电子邮件一封 ,内容为“王经理:您好 。交通部拟在2月末或3月初进行长江南京某某航道项目的竣工验收,现杨老师已到南京准备验收材料。因贵公司所承担的航标通信模块和业务管理系统的源代码一直没有提交给我方,给我方和贵方的信誉造成了影响。希望贵司能够按照我们双方的协议提交全部源代码 ,以免影响项目的竣工验收和付款 。 ”次日 ,王勇给王德强回复邮件一封,内容为“1、关于源码,我们公司在2008年12月31日星期三16:19发到了您在雅虎的邮箱中 ,当时的原因是交通部验收工作,之后验收成功。2 、2009年每次询问关于20万余款回款的问题,您都说验收结束 ,等待南京的审计工作,对于我们来讲,在该项目上的培训 、验收工作已经结束。3、我们目前在坚持做售后服务工作……4、请贵方将项目余款20万元结账 ,以支持我方在该项目上的售后服务工作,不然我方将无力支持该项目的售后服务工作,届时后果自负 。5 、关于20万项目余款的结账日期 ,请给我方一个明确的答复 。”2010年2月2日,王德强给王勇发送电子邮件一封,内容为“王经理:您好。南京某某航道项目将于2月28日完成交工验收并运行一周年 ,交通部拟在三月初举行南京某某航道项目的竣工验收会。特此告知 。”在该封邮件中 ,大连某某大学未再提到源代码一事。诉讼中,大连某某大学不认可某某方舟公司职员王勇于2008年12月31日发送给王德强的“航标业务系统(源码)081230.rar(4.7M) ”系双方合同约定的航标遥测遥控系统应用软件的源代码。

另查,2010年9月20日 ,长江南京至浏河口段某某航道与智能航运示范工程通过了交通运输部的竣工验收 。

原审法院认定的上述事实,有《技术开发(委托)合同》、《合作协议》及其附件技术规格书、(2011)京中信内经证字20678号公证书 、银行电汇凭证、记账凭证及当事人陈述笔录等证据材料在案为凭。

原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一方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协议合法有效。某某方舟公司已经完成开发任务,大连某某大学理应按照约定履行支付开发费用的义务。双方约定的开发费用为40万元 ,大连某某大学在支付20万元之后 ,剩余的开发费用至今未付,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按照约定继续履行支付剩余20万元开发费用的义务 。大连某某大学逾期付款还给某某方舟公司带来了相应的利息损失 ,故某某方舟公司要求大连某某大学支付软件开发费用20万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2010年9月20日起计算至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予以支持。大连某某大学提出“某某方舟公司至今未履行合同约定的‘系统验收时某某方舟公司应提交完整的系统功能软件及其源代码’义务 ,其自行组织工作人员完成相关工作”以及“2010年9月20日的验收是对其负责的整个项目的验收,而非对某某方舟公司开发的软件的验收。验收通过不等于某某方舟公司交付的软件合格”的抗辩意见,因大连某某大学委托某某方舟公司完成的航道遥测遥控系统应用软件的开发属于其负责的整个项目的组成部分 ,如果该部分未通过验收,整体工程也不可能通过验收 。某某方舟公司也已举证证明其向大连某某大学提供了项目的源代码,而大连某某大学并未提供相反证据证明某某方舟公司交付的软件不合格 、源代码非合同约定的源代码 ,也未提供证据证明自行组织工作完成相关工作,故对大连某某大学的上述抗辩意见,原审法院不予支持 。

综上 ,原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 、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大连某某大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某某方舟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软件开发费用20万元及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自2010年9月20日起计算至被告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类贷款的同期利率计算)。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 ,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 37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大连某某大学负担4 300元 ,由原告北京某某方舟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 070元 。 ”

宣判后,大连某某大学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请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首先,某某方舟公司的合同义务包括航标遥测遥控系统应用软件的开发 、安装 、调试、编制和技术培训 ,其应在2008年2月20日交付完整的系统功能软件及其源代码,其交付的技术成果必须经第三方的功能和技术指标测试并由双方在系统验收单上签字确认。某某方舟公司既没有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交付功能软件和源代码等文档,也未通过第三方的功能和技术指标测试 。原审法院仅查明某某方舟公司以邮件方式递交源代码的事实 ,而没有审查某某方舟公司是否履行了其他合同义务 ,并就此认定其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并判令大连某某大学支付款项证据不足,且与事实不符。其次,某某方舟公司交付的源代码并不符合要求。某某方舟公司仅提供电子邮件证明其交付源代码 ,并未证明附件中的内容是否为合同约定的源代码以及该源代码是否符合技术指标和功能指标,也未证明验收合格,且大连某某大学对其交付的源代码并未认可 。最后 ,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原审法院认为大连某某大学不认可某某方舟公司提供的源代码系合法源代码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属适用法律错误。

某某方舟公司答辩称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判决正确 ,应当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具体理由如下:一、大连某某大学称某某方舟公司开发的软件不合要求,采用了他人开发的软件,却未提交任何证据 ,也与其在电子邮件中的表述相矛盾 。二 、大连某某大学否认收到了源代码是为其赖掉20万元后期款制造借口 ,某某方舟公司已经完全履行合同义务。三、原审判决对双方举证责任的分配合法。被上诉人的证据已经足够,无需进一步举证,大连某某大学应当举出足以推翻现有证据的相反证据 ,否则应承担不利后果 。四、原审判决对双方公平合理,可以实现双方签订合同的目的 。

本院经审理对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

证据1 、技术开发(委托)合同 ,证明整个项目的金额是1192万元,某某方舟公司负责的部分仅占全部项目的3.3%,整个项目的验收合格不代表某某方舟公司负责的项目合格 ,而且大连某某大学有能力自行完成案涉软件的开发;

证据2、源程序光盘,系大连某某大学自身完成,证明验收项目并未采用某某方舟公司提供的源程序 ,整个项目的验收通过并不证明某某方舟公司交付的源程序验收合格;

证据3、(2013)大证民字第41591号公证书,内容为2008年11月25日大连某某大学已经明确要求某某方舟公司提交由其负责的通信和业务系统源代码,2009年2月15日再次要求其提交源代码 ,证明大连某某大学不认可某某方舟公司提交的源代码;

证据4 、司法鉴定意见书 ,证明某某方舟公司提交的源代码不符合合同要求。

某某方舟公司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如下:不同意对大连某某大学二审开庭后提交的所谓新证据进行质证 。一、上述证据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不符,也与其之前的说法相互矛盾,是伪造的证据;二、这些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 ,是大连某某大学单方的事情,与双方合同履行与否无关;三 、上述证据已超过了举证期限,且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新证据。

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认证意见如下:证据1系大连某某大学与长江南京航道局签订的《技术开发(委托)合同》 ,大连某某大学在一审中已经提交该证据并被原审法院采信,不应在二审中再次提交,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重复认定。证据2系本院在二审庭审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要求大连某某大学在指定期限内提交的关于其自行研发案涉软件的相关证据 ,但由于该证据为电子数据光盘,具有容易修改且无痕迹的特点,无法核实其真实性 ,某某方舟公司对该证据不予认可,而且该软件成果本身不能证明其研发主体情况,故本院对该证据不予采信 。证据3中的邮件已经履行了公证程序 ,其真实性应予认定 ,邮件内容系案件双方当事人关于案涉软件交付问题的沟通,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故本院予以采信。证据4虽系二审庭审结束后提交 ,但大连某某大学在一审审理过程中已经提交鉴定申请书,后被本院司法技术处以没有适格鉴定机构为由拒收,由于该司法鉴定意见书系大连某某大学自行委托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结论 ,在鉴定过程中对于鉴定材料即王德强电子邮箱于2008年12月31日收到的“航标业务系统源码 ”电子文件的输出电脑未做过清洁度检查,无法认定该检材来源的客观真实性,故本院对该证据亦不予采信。

本院另查明 ,2008年11月25日,大连某某大学的王德强给某某方舟公司的王勇发送电子邮件一封,内容为“您好 。前期发来的(通信和业务系统)源代码不完整 ,缺工程文件、解决方案文件等,请王经理与今天中午前发给我,以便提交给用户。现在验收材料就差这两部分源代码没有提交 ,这样势必要影响验收前的软件系统专家测评会的召开 ,从而影响验收进程。请王经理配合做好源代码的提交 。”2009年2月15日,王德强给王勇发送电子邮件一封,内容为“王经理:您好。南京航道局已定在2月26、27日召开某某航道项目的专家评审会和进行工程验收 ,通知已发。请王经理将航标业务和通信最新完整的源代码于17日前发给我,以供用户(监理)验收 。另请王经理安排汪波于25日到南京报道 。谢谢。”2009年2月23日,王德强给王勇发送电子邮件一封 ,内容为“王经理,您好,附件是26日应用软件系统开发质量测评会议程 ,27日交工验收议程,请王经理收悉。此次验收关系重大,请王经理以大局为重 ,出现差错你我都承担不起 。希望我们都善始善终,尽快安排汪波到现场,把此次验收工作做好。 ”

本院于2013年7月15日向大连某某大学的项目负责人王德强进行了询问。王德强认可通过验收的航标遥测遥控系统应用软件使用了某某方舟公司开发的界面 ,且其从未将自行研发案涉软件的相关情况告知某某方舟公司 。

本院认为 ,某某方舟公司与大连某某大学就航标遥测遥控系统应用软件开发事宜签订的《合作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双方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某某方舟公司是否已经全面履行了案涉软件开发义务 ,某某方舟公司对该节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根据某某方舟公司提交的双方往来电子邮件公证书的内容,其已于2008年12月31日将最新的“航标业务系统源码”电子文件发送给大连某某大学的项目负责人,直至2010年1月还在坚持做售后服务工作 ,大连某某大学的项目负责人于2009年9月23日要求某某方舟公司安排人员参加26日的应用软件系统开发质量测评会和次日的交工验收,并于2010年2月2日邀请某某方舟公司的王经理参加南京某某航道项目的竣工验收会,结合2010年9月20日长江南京至浏河口段某某航道与智能航运示范工程通过交通部竣工验收的事实 ,可以认定某某方舟公司已经交付了航标遥测遥控系统应用软件并通过验收,已经完成了合同项下的主要义务 。然而,举证责任分配不是一成不变的 ,在某某方舟公司已初步完成了己方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大连某某大学主张某某方舟公司未能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否则应承担不利后果。原审法院对举证责任的分配并无不当 ,上诉人大连某某大学关于原审法院举证责任分配属适用法律错误的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大连某某大学主张某某方舟公司未能全面履行合同义务,主要理由是某某方舟公司既没有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交付功能软件和源代码等文档 ,也未通过第三方的功能和技术指标测试 。关于项目交付时间问题,尽管《合作协议》附件《技术规格书》中规定于2008年2月20日进行系统验收,但《合作协议》约定某某方舟完成项目完成时间为SZHD-04标段合同开工后三个月。鉴于案涉航标遥测遥控系统应用软件为长江南京至浏河口段某某航道与智能航运示范工程整体工程的一个子项目 ,项目完成时间受到整体项目进展程度的约束,某某方舟公司完成软件开发工作需要大连某某大学提供所需的技术资料并服从大连某某大学的项目管理和调度,而且某某方舟公司提交最新源代码的时间是2008年12月31日 ,其最初提交源代码的时间早于这一时间,大连某某大学在2008年11月25日的邮件中亦予以认可。同时,大连某某大学在与某某方舟公司工作人员的沟通中从未对交付时间问题提出过异议 ,应当认定其对某某方舟公司履行期限予以认可,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大连某某大学不得再以该理由拒绝支付开发费用 。关于验收问题 ,《合作协议》附件《技术规格书》中规定“由用户指定的第三方对系统软件的功能及技术指标进行测试 ,测试结果和检查结果符合验收条款要求时,双方在系统验收单上签字确认”,尽管双方当事人没有在系统验收单上签字确认 ,但大连某某大学的代理人在二审庭审中明确表示只要第三方用户满意就认为验收合格 。而且,根据大连某某大学2009年2月15日和2009年2月23日的电子邮件内容,大连某某大学已经通知某某方舟公司派员参加南京航道局组织的整体项目验收。因此 ,某某方舟公司承担的子项目未经过签字验收的责任并不在于某某方舟公司,而整体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可以认定该子项目的验收合格。

大连某某大学抗辩称通过验收的项目系其自行组织人员研发的,但并未提供足够证据予以证明 。且从案件事实来看 ,《合作协议》约定大连某某大学在验收合格后支付40万元开发费用,而大连某某大学于2008年1月15日即某某方舟公司依约完成系统全部功能时已支付20万元开发费用,在某某方舟公司反复催要剩余开发费用时其从未提出过已放弃某某方舟公司开发的软件而由其自行研发 ,也没有向某某方舟公司提出终止或者解除合同的要求,反而于2009年和2010年仍然向某某方舟公司的工作人员发送电子邮件邀请其参加应用软件系统开发质量测评会及南京某某航道项目的竣工验收会,显然有悖常理。并且 ,大连某某大学的项目负责人亦认可通过交通部验收的案涉航标遥测遥控系统应用软件使用了某某方舟公司设计的界面。因此 ,大连某某大学对于其主张的验收项目系其自行研发的抗辩意见举证不能,本院不予采纳 。

综上所述,某某方舟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项下的义务 ,大连某某大学未支付剩余费用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支付价款并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大连某某大学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 ,适用法律正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 300元(上诉人已预交) ,由上诉人大连某某大学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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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没签合同押金不退是否违法1

  一 、没签合同押金不退是否违法

 1 、没签合同押金不退属于违法行为。没有签订合同的情况下交纳了押金的 ,收受押金的一方不退还押金 ,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诉讼等方式解决纠纷 。收取押金本身就是违法,不退更是违法行为 。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 、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 ,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 ,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二、没签合同的劳务纠纷怎么解决

 没签合同的劳务纠纷处理方法具体如下:

 1、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发生纠纷后 ,当事人双方可以协商解决,自行处理;

 2 、未签订劳动合同却产生了劳动纠纷,协商不成的 ,劳动者可以到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有关机构应当予以受理;

 3、如果劳动者对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没签合同押金不退是否违法2

  一、不退还租房押金是否违法

 1 、这是属于租赁合同纠纷;可以协商 。

 2、如果承租人未依约合同履行的期限提前解除租赁合同退租的情况下 ,属于违约;

 3、押金是否可以退还以及应该怎么退则要看租赁合同中对违约责任是怎么约定的 ,如果约定了违约不退押金的情况下,房东有权不退回押金;

 4 、如果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责任,则押金应当退还;

 法律依据:《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 ,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 ,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

  二、房主在租赁期内能否卖掉房子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租赁权虽然是债权 ,但为平衡当事人利益,兼顾经济上保护弱者,该权利被物权化 ,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对抗所有权的变动。因此房主在租赁期内有权出卖房屋,买方取得房屋所有权;但承租人有权基于租赁合同继续使用,直至租赁期届满为止 ,其对于房屋的使用权不因买卖而受影响 ,此即法律上的“买卖不破租赁 ”原则 。

 “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构成要件如下:

 1、房屋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新所有权人须尊重标的物上的承租人使用权原状。也就是说,须取代原所有权人而成为新的出租人。

 2 、房屋所有权发生了变动 ,变动原因不仅包括买卖,也可以包括赠与 、继承等 。在租赁物所有权转让的场合,租赁合同继续存在 ,除非承租人有终止租赁合同的意思表示,租赁合同的内容除主体变更外,其他内容不变 。

 房屋所有人出卖出租房屋 ,要提前三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 ,承租人可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但是“买卖不破租赁”原则,不适用于所有承租人。

 答案是肯定的,毕竟本身最开始收取租房押金就没有法律的依据 ,而仅仅是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进行的 ,因而要是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房东不退还租房押金的话,这样的行为就会构成违约 ,此时需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

 没签合同押金不退是否违法3

 押金不退起诉具体流程:

 1、写好诉状交到人民法院;

 2、人民法院立案后,起诉方交纳诉讼费用;

 3 、人民法院会在起诉方缴纳完诉讼费用后,通知被告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举证;

 4、被告举证完毕后 ,人民法院会进行排期;

 5、人民法院向案件的双方当事人发送传票;

 6 、由法院进行开庭审理,并进行调解或判决。

 一、起诉押金不退需要下列资料:

 1、民事起诉状;

 2 、主要证据材料目录及复印件;

 3、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份并同时提供原件供查验。 法定代理人代为起诉的应提交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与原告关系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供查验 。 没有身份证的提供其他身份证明材料;

 4、如委托他人诉讼 ,另须提交授权明确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并同时提供原件供查验;

 5 、被告为单位的,提供被告工商基本信息。

 二、押金不退起诉的条件如下:

 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

 2 、有明确的被告;

 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4 、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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